考研专业课乙是什么意思(20上交法硕考研 - 学员答疑,热门易错点大合集)

文 彦 考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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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仁学长	本科就读于川大,以初试第二名近	400分的成绩	、复试第三名被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录取。本人在考研期间对专业课总结出一套非常高效的学习方法和答题策略,可以帮助大家的专业课在有限的复习时间里取得一个较高的分数。以下信息由立仁学长分享,小彦整理 

学员答疑

学员1:

1、2018年真题第8题:甲加盖违章建筑,并串通负责房屋征收的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乙。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甲违法 多得了 200万元征收补偿款,事后,甲将其中的5万 元送给乙。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诈骗罪 B.贪污罪C.行贿罪 D.侵占罪

解答:

考查知识点: 关于贪污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以及牵连犯的处理方式 。本题的第一个难点在于定罪,我们必须熟练掌握贪污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才能完成定罪。首先必须明确,贪污罪作为一个职务犯罪,其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非法侵占,可以是盗窃,当然也可以是骗取的手段,所以本罪会存在有诈骗罪相竞合的部分。当然这部分的处理很简单,出现这样的竞合,如果同时符合两个罪名的,直接适用特殊罪名。但是贪污罪的成立需要特定的身份,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本题中的甲显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是本题中乙是具有相应身份的,且甲乙存在串通情节,为什么不能以甲乙为共同犯罪,认定甲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呢?因为乙虽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是其所得征收补偿款全部给了甲,只是之后甲另外给了乙5万元作为好处费,证明乙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所以不能构成贪污罪,因为乙都不法成立贪污罪,所以甲更不可能成立贪污罪的共犯,在这里我们可以排除掉贪污罪这个选项,然后侵占罪明显错误,所以也排除。

剩下两个罪名,一个诈骗罪,一个受贿罪都构成,但本题为单选题,所以也提示我们应该继续分析。分析后我们发现题中两个罪名具有明显的牵连关系,属于手段和目的的牵连,所以直接择一重罪处罚,定诈骗罪。

延伸:如果对于所骗得财产甲乙二人各分得一半,又该如何定罪呢(同学们可以先思考,想知道答案的同学可以找助教老师询问哦)?

2、2018年真题第6题: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是( )A. 冒充人民警察敲诈他人巨额财物B. 敲诈勒索亲属财物但获得对方谅解C. 以在网上发帖相要挟获得职务晋升D. 以公开不雅视频相要挟向他人借巨款后无力偿还

解答:

本题需要掌握两个知识点:

(1) 对于法条竞合犯处理的两个例外 ,本题中涉及到其中一个例外:一是生产、销售一般的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8中特殊的伪劣商品罪之间的竞合;二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同时构成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这两种情况都应该择一重罪处理,而不是适用特殊罪名(对于第二点,也就是本题中涉及的知识点,是属于部分的法条竞合还是属于想象竞合存在争议,不过不管是哪种竞合都不会影响到最终的处理结果,不管是视作特殊的法条竞合还是就是普通的想象竞合,都应该择一重罪处理,所以只要记住结果就好了)。

(2)在本题的D选项中出现了“ 无力偿还 ”四个字。同学们在做题过程中对于这样的字眼要格外留意,这在提示我们行为人在获取财产的时候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所以D选项中由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不能成立敲诈勒索罪。但是同学们抓关键词做题时也要注意更深层次的陷阱,比如这里的无力偿还,如果行为人是把财产运用到违法活动中去,导致“无法偿还”的话也应到视为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从事违法活动风险性极高,财产还面临着被收缴的风险,所以即便行为人是想通过违法活动挣钱后偿还,也应当视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学员2:

2019年真题第35题

本题涉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的内容: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司法解释,我们认为无效婚姻是可以补正的,但是该条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婚姻法第十条哪些情形可以补正,只能推断出除了第二项存在亲属关系是绝对不法补正,但其余是否可以补正司法解释并未明示。于是大多数人,包括某机构老师也认为其余三种情况均可补正,包括重婚的。只要原婚姻不存在,重婚的情形已经消失,所以按照司法解释,也可以补正。但是重婚涉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于是否可以补正是有异议的,通过本题可以看出,出题人并不支持重婚可以补正这一观点。 出题人认为因重婚而无效的婚姻不具有逆转性,所以本题的答案为无效,并非是补正后的有效。

本题告诉我们出题人的观点十分重要,直接影响着考题的答案,所以我们平时练习必须以真题为主,熟悉出题人的观点才能让我们在考试中有更高的正确率。本来已经是掌握了的知识,但是因为所学习的观点和出题人的观点不同而失分是十分不划算的。在真题训练中我们必须把握住两件事:1、了解出题人的观点;2、熟悉出题人所举的例子。为何还要熟悉已经在真题中出现过的例子,其原因有二:一是真题中出现过的例子可能会反复出现,或者出现类似的例子;二是有些例子也带有出题人的主观判断,不了解出题人的判断结果也会干扰我们做题。

例如2017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31题:甲、乙约定:甲赠与乙紫砂壶一把,该合同在乙 结婚时生效。该合同属于( )A. 附确定期限的合同B. 附不确定期限的合同C. 附延缓条件的合同D.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本题其实知识点很简单,但是难倒一批同学的点反而出现在对于结婚是属于条件还是期限的判断上。有的同学可能会认为结婚迟早会发生而认为本题是附不确定期限的合同,实则出题人认为结婚是一种条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这就是我们平时训练真题的目的之一,要学会把握真题角度和命题人观点,才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失分,这种非知识性失分就如同体育比赛中的非收获性失误一样,出现了是非常可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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