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招聘辅警公告

  因工作需要,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辅警2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考试招聘。

  二、招聘岗位

  本次共招聘男性辅警18名,女性辅警3名。

  

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辅警招录职位表
序号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岗位要求
文职辅警勤务辅警性别年龄学历备注
1文秘岗1
30周岁以下本科具有一定的文字功底,持有汽车驾驶证、中文系专业优先考虑
2社区岗
8男6.女2大专需要加试电脑操作,退伍战士学历可放宽至高中学历
3巡逻处突岗
12男11、女1大专女性为执法管理岗位,退伍战士优先考虑,学历可放宽至高中学历

  三、应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素质、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行。

  4、应聘年龄不超过三十周岁。

  5、勤务辅警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文职辅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应聘人员符合《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优先招聘条件的人员参加勤务辅警招聘可以放宽至高中(中专)学历。具体如下:①.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遗属;②.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③.获得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或者英雄模范;④.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先聘用的情形。应聘时学历为高中(中专)的,应当在劳动合同聘用期限内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未取得的,合同期满以后不得再续聘。

  6、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7、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体能素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男性身高不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8厘米。

  10、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人民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2、受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法违纪被原单位辞退解聘的。

  4、有吸毒史和精神病史的。

  5、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信息的。

  6、本人或者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活动的。

  7、其他按照国家规定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四、招聘程序

  本次公开招聘的程序分为报名→资格初审→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含试用期),一经发现条件不符者,即取消资格。

  (一)报名和资格初审

  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不接受电话和网上报名),经资格初审合格者方可报名。

  1、时间:2021年1月19日-25日(周未正常报名)。

  2、报名地点: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直属巡逻大队。(联系电话:13755671398,李女士),地址:南昌市东湖区豆芽巷175号)。

  3、报考人员在现场填写报名表并携带以下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证件原件审查后当场退回,上交的复印件及资料不予退回。

  (二)笔试

  1、笔试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文字表达和逻辑能力。

  2、笔试时间: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面试

  1、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的综合分析、逻辑思维、组织协调、人际交往、语言表达、应变能力和举止仪表等。

  2、面试时间: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其中社区岗需加试电脑操作。

  (四)体能测试

  按照笔试加面试总成绩由高,体能测试参照《公安机关人民体育锻炼达标标准》,男子进行1000米、立定跳远、俯卧撑,女子进行800米、立定跳远、仰卧起坐测试,体能测试合格后方可入闱体检和考察环节。

  (五)体检和考察

  1、体检。按照体检人数与拟招聘人数1.5: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

  2、考察。对体检合格人员,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考察人选与拟录用人选1:1的比例确定参加考察人选。考察主要是对考生的思想、道德品质以及有无违法违纪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3、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到低递补。

  (五)公示和聘用

  对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5天,有异议经查属实的,取消聘用资格。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招聘领导小组同意后,进入试用期。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待遇

  1、辅警聘用后工资约为3800元/月(含养老保险、职工医保、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基本工资中扣除)。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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