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教师资格证认定条件

  

  (一)学历条件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6.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二)普通话条件

  申请任教学科为中小学非语文专业教师资格的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等级;申请任教学科为中小学语文学科的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其以上等级。

  (三)身体条件

  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要求及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体检结论为合格。

  (四)其他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2.参加全国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任教学科应与报考面试科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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